黨務之窗
如何根據《條例》認定處理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行為
- 發布時間:2024/05/10 瀏覽: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第九十八條違規送禮條款中新增了第二款“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實踐中,應準確把握變相送禮與職務廉潔性對價關系,精準區分勞務行為、違紀和涉罪的界限,做到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準確區分勞務行為與變相送禮。勞務行為中支付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費用,從本質上可以看作是用財物購買“技術支持”的等價交換,而變相送禮則可以看作是用財物購買“職權支持”的對價支付。以此視角分析,應當從以下三方面把握定性界限。一是準確把握目的意圖。變相送禮的核心意圖在於購買“職權支持”,送禮人通過此種方式向收禮人進行感情投資,或對收禮人的履職行為表示感謝,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其本質是侵害職務廉潔性。如轄區企業為維系主管部門領導關系以獲取政策傾斜,在無實際需求的情況下長期以邀請該領導授課為名支付高額講課費,其核心意圖即為購買“職權支持”。此外,認定變相送禮並不以謀取利益為必要條件,只要進行了送禮行為,且目的意圖是購買“職權支持”,就可能構成違紀。二是準確把握客觀事實。在勞務行為中用財物購買“技術支持”,必須滿足專業背景、現實需求、實際勞動三個要件,任意一個要件缺失均不能認定為勞務行為,而應認定為變相送禮。從專業背景看,如收費人完全沒有相關專業知識技術,便不具備“技術支持”的提供條件;從現實需求看,如付費人根本沒有接受相關培訓或咨詢等現實必要性,便不具備“技術支持”的獲取需求;從實際勞動看,如收費人從未提供進行知識傳遞的具體勞動,便不具備“技術支持”的傳遞過程。綜上,上述傳遞鏈的任意一個環節缺失,均不能完成知識技術的傳遞,從而不能認定為“技術支持”的等價交換。三是準確把握支付金額。要看支付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的具體金額是否合規,是否與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符。以講課費為例,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對技術職稱專業人員講課費標準的規定,每學時副高級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不超過1000元、院士和全國知名專家不超過1500元。如果明顯超過上述最高標準支付講課費,則已違反財經紀律,並有可能涉嫌變相送禮。需要註意的是,支付金額大小並非認定變相送禮的必要條件,未超出甚至低於正常水平也可以通過把握變相送禮與職務廉潔性對價關系這一核心要件,從性質上認定構成變相送禮。
準確區分變相送禮與行賄犯罪。變相送禮雖然明顯超出禮尚往來,但也屬於送“禮”的範疇,而非“賄”的範疇。一是準確把握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犯罪的立法本意在於懲戒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從而損害職務廉潔性的行為。如送禮人沒有請托事項,或者沒有請托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但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則屬於變相送禮。二是準確把握行賄金額。根據《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構成行賄罪需要達到3萬元以上,特殊情況下1萬元以上的立案標準。需要註意的是,如果金額低於立案標準,但請托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屬於違反刑法規定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應適用《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紀法銜接條款處理。三是準確把握犯罪本質。對於行賄人以變相送禮為名長期小額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感情投資,時機成熟了再提出請托謀取不正當利益,這種主動割裂送錢行為與謀取不正當利益時空界限的做法,實質上不能改變權錢交易的本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應累加計算金額,達到立案標準的應認定構成行賄罪。
準確適用條規進行定性。一是變相送禮對象的範圍問題。《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規送禮的對象除從事公務的人員本身外還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因新增的變相送禮款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故變相送禮對象也不僅限於公職人員,還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二是與違反財經紀律的競合問題。機關事業單位支付講課費時,如果明顯超過《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最高標準,首先應以《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違反財經紀律條款處理;如果同時構成變相送禮,此時存在變相送禮與違反財經紀律競合,按照擇一重處分原則,因變相送禮最重給予留黨察看,違反財經紀律最重給予開除黨籍,故仍應適用處分較重的違反財經紀律條款處理。三是與公款送禮的競合問題。機關事業單位或國企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時,往往會根據相關財務製度報銷費用,從而導致送禮費用來源於公款。此時可能存在變相送禮與公款送禮競合,按照擇一重處分原則,因變相送禮最重給予留黨察看,公款送禮最重給予開除黨籍,應適用處分較重的《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公款送禮條款處理。
需要註意的幾個問題。一是註意甄別正常培訓行為。機關事業單位向有職務隸屬製約關系的上級部門提出派員培訓要求並支付講課費,由於與職務廉潔性緊密關聯,容易與變相送禮發生定性混淆,需要仔細甄別。從邀請方式來看,正常培訓行為往往表現為公務邀請而非私下邀請,體現出公務性質;從實際需求來看,正常培訓行為在向上級部門提出邀請時,往往會一並提出具有明確指向性的培訓主題,卻不對具體講授人進行指定,體現出知識需求;從支付費用看,正常培訓行為體現為支付金額合理合規,且費用報銷流程合法真實,不存在超額支付、虛假報賬等情況,體現出程序正規。二是註意甄別違規兼職取酬行為。違規兼職取酬一般是公職人員在相關市場經濟主體中違規兼職,付出了實際勞動,並收取了勞務費用,屬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應按照《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與變相送禮相比,違規兼職取酬行為的雙方往往不存在管理製約關系,行為人不具有政策傾斜等為市場經濟主體謀取利益的潛在職務便利。在此過程中,違規兼職取酬行為人往往付出了實際勞動,且市場經濟主體也獲得了相應“技術支持”,支付的費用是對“技術支持”的等價交換,符合市場正常水平。需要註意的是,變相送禮與違規收禮都屬於違紀行為,但在違規兼職取酬過程中,支付費用的相關市場經濟主體不構成違紀。三是註意黨紀政務重處分的匹配。此次增加的《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款是對違規送禮行為的特殊情形進行細化規定,並非新增違紀行為種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違規送禮條款同樣適用規製公職人員的變相送禮行為。因此,黨員公職人員變相送禮行為同時觸犯《政務處分法》時,根據黨紀重處分應同時匹配政務重處分的要求,需同時適用《政務處分法》違規送禮條款給予政務處分。四是註意涉案財物及利益的處理。因變相送禮行為與違規收禮行為相互呼應,變相送禮的財物一般應從違規收禮案件中予以處置。同時,根據《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變相送禮案件中,對基於該送禮行為而獲得的經濟性利益應予以收繳,對獲得的非經濟性利益應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