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管理製度

  1. 速盈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2. 發布時間:2019/03/13   瀏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速盈的管理行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證速盈
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與學生的學習與生活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速盈學生行
為準則》、《普通高等速盈學生管理規定》,結合速盈平台實際情況,製
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具有我院學籍的學生,因違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均
按本條例予以處分。
第三條 違紀處分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堅持教育與處分相
結合的原則;堅持保障學生申訴權的原則。
第四條 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
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運用
第五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根據錯誤性質、情節輕重、認錯態度、
悔改表現等,分別給予以下五種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輕微可不予以處分的,可給予口頭批評、
通報批評或責令經濟賠償等,督促其改正錯誤。
留校察看期為一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有明顯
進步表現,察看期滿後,經學生本人申請,所在二級學院出具考察意2 / 14
見,報學工處批準,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對表現突出的,可提前申
請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於半年;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內另有
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者;
(二)違紀後作偽證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或提供證據材料者;
(三)包庇同案人員或者互相串供、隱瞞真相者;
(四)對檢舉人、證人或調查工作人員進行威脅恐嚇、打擊報復者;
(五)損壞公私財物拒不賠償者;
(六)共同違紀行為中的策劃者、組織者或者骨幹分子者;
(七)在同一違紀事件中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者;
(八)糾集校外人員在校內違紀者;
(九)在校外違紀,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速盈名譽者;
(十)酒後肇事者;
(十一)在本校已受過處分者;
(十二)其他應從重、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輕、減輕或免於處分:
(一)能如實交待違紀事實,檢查深刻並有悔改表現者;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能主動說明情況,協助查清問題,認錯態
度好者;
(三)如實檢舉他人違紀行為者;
(四)在處理違紀事件過程中,積極彌補過錯或賠償損失者;
(五)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受處分者,同時執行以下處理:
(一)撤消擔任的學生幹部職務,一年內不得擔任學生幹部職務;
(二)取消其當學年度內一切評優入黨、獎學金評選和校級各類資助3 / 14
資格;
(三)造成公私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賠償經濟損失,承擔醫療
費、醫藥費;
(四)違紀處分記錄《學生誠信檔案》,跟隨著個人檔案。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
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考試作弊、使用通訊
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速盈規定,嚴重影響速盈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
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速盈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條 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活動或參與非法組織,或組織
煽動鬧事,參加未經批準的集體活動、示威活動,或散布、張貼、投
遞有礙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的言論、宣傳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損害或影響校園公共秩序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破壞速盈綠化、照明、教學和生活設施、消防設施等公共財物
或他人財物者,需照價賠償,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校園內燃燒物品、燃放煙花炮竹或進行其它影響環境衛生、
破壞公物、危及他人安全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擾亂課堂、食堂、圖書館、宿舍、會場等公共秩序且不聽勸阻
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4 / 14
(四)故意撕毀、塗汙速盈及有關部門張貼的通告、布告、決定或其
它文件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未經批準,擅自在校園內張貼商業廣告、經商或從事有商業目
的的宣傳促銷活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未經批準,在校內擅自成立學生社團,社團活動違反相關規定
者,一經發現,責令立即解散,對於組織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拒
不解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參與此類活動者,給
予警告處分;
(七)未經批準,邀請他人到校內進行社會、政治、學術活動,發行
或散發各種刊物、傳單等宣傳用品,產生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
以上處分;
(八)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刀具、易燃易爆及易腐蝕的化學物品等國
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危險物品進入校園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故意觸發火情報警裝置、謊報火情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禁止宣傳、推薦、代理“校園貸”業務。凡在校學生中組織、
發動、引誘同學參與網絡借貸行為或者網絡貸款校園代理者,一經查
實,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違反宿舍管理規定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不聽勸阻嚴重影響他人學習、休息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
宿舍內喝酒猜碼、打麻將、賭博者,除收繳有關物品外,給予嚴重警
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報公安機關處理;
(二)在宿舍內存放或使用禁止使用的電器,除收繳有關物品外,給
予當事人警告處分;引起火災或其它安全事故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
處分;同時對該宿舍給予全校通報;
(三)私拉電線或網線,私自拆裝用電裝置,除收繳有關物品外,給
予當事人警告處分;引起火災或其它安全事故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5 / 14
處分;同時對該宿舍給予全校通報;
(四)在宿舍飼養寵物者,責令其將寵物帶離校園;拒不執行者,由
速盈保衛科強製帶離校園,並給予警告處分;
(五)晚歸經批評教育後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夜不歸宿者給
予嚴重警告處分;
(六)翻爬墻或防盜網進出宿舍者,給予記過處分;
(七)私自調換床位或占用學生宿舍者,責令其搬回原宿舍,拒不執
行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擅自進入異性宿舍者,給予警告處分;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
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九)擅自留宿外來人員者,給予警告處分;如因留宿校外人員造成
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根據教育部關於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學生在校
期間不允許擅自校外租房。未經批準在校外租住者,責令限期搬回,
拒不搬回或再次外出租住者,予以留校察看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
勸退處理;所在宿舍其他成員未履行監督職責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在走廊、樓梯等公共場所的墻面上踏腳印、砸球印等汙損宿
舍環境的行為;
(十二)使用開水房熱水洗澡、洗衣服,給予批評或警告處分;
(十三)在陽臺臺面和走廊欄桿上擺放盆栽、瓶罐等一切物品或晾曬
衣被,經屢次批評教育未改正者,給予警告處分;
(十四)在宿舍區起哄、拋物、砸東西等故意滋事者,視其情節,給
予嚴重警告處分或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速盈紀律和大學生行為準則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妨礙國家工作人員、速盈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任務者,
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6 / 14
(二)購買、收看、瀏覽淫穢或封建迷信的報刊、雜誌、書籍、影視
作品、網站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製作、復製、販賣和傳播淫穢書刊、淫穢音像製品或其它淫穢
物品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課室、圖書館、宿舍或其它公共場所塗寫、張貼淫穢、封建
迷信的文字、圖畫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擅自以速盈名義組織學生外出旅遊或到魚塘、水庫、河流、大
海遊泳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組織或參與非法傳銷活動的,視情節輕重,可給予嚴重警告以
上處分;
(七)翻爬圍墻進出校園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酗酒鬧事,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給予下列處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不聽勸阻者,
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非法扣留、冒領、毀棄他人信件、包裹、票據或其它郵件者,
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嚴重侵犯他人隱私,影響他人正常生活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
處分;
(四)冒領或冒用他人學生證、借書證、考試證或其它證件造成不良
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將自己的各種證件轉借給他人造成
不良後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以語言或行為威脅他人安全,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者,給予嚴重
警告以上處分;
(六)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對他人進行非法搜查的;
(七)誣告、陷害、誹謗、侮辱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7 / 14
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八)冒用速盈或他人名義,損害他人或速盈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或
損失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私自刻製公章或他人印章,冒充領導、教師簽名,偽造各類證
件或證明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以跟蹤、威脅、恐嚇、誘騙或其它手段強行與他人確立戀愛關
系,影響對方正常學習、生活或使對方人身自由、名譽等造成損害者,
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一)侮辱或猥褻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或通訊工具進行違紀者,給予下列處
分:
(一)散播混淆視聽、中傷他人的言論或其他不良信息者,給予警告
以上處分;
(二)盜用他人 IP 地址、用戶帳號、密碼或從事其他損害他人利益
的行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惡意破壞網絡系統,影響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給予記過以上
處分;
(四)未經批準在宿舍私裝寬帶網絡者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或
再次報裝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尋釁鬧事,打架鬥毆、行兇報復者,除按公安機關有關規
定予以處罰外,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雖未毆打他人,但用言語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觸及他人,挑起事
端,引起打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態激化造成不良後果者,給
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毆打他人的,給予記過處分;致人輕傷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8 / 14
致人重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打架事件終止後又報復打人,擴大事態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
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鬥毆提供器械或其它便利條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
分;
(六)持械鬥毆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動用刀具鬥毆的,給予開除
學籍處分;
(七)參與聚眾鬧事、打群架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組織、策劃、糾集、教唆、指使他人打架鬥毆者,給予留校察
看以上處分;雇傭他人或糾集校外人員打架鬥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
分;
(九)以各種形式辱罵、威脅教職員工或校內有關執勤人員者,給予
記過以上處分;毆打教職員工或校內有關執勤人員者,給予留校察看
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非法侵占或損毀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財物者,除如數償
還並按公安機關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偷竊、搶奪和侵占他人財物者,視涉案金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窩贓、銷贓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虛報賬目、虛開收據發票或以其它手段騙取公私財物者,除賠
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盜用公章,盜竊試卷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按價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損壞財物
的價值和後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為作案者提供幫助者,比照作案者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誠實信用等社會道德行為,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學生素質測評或“獎、助、貸、免”等活動中弄虛作假,騙9 / 14
取榮譽、獎學金和資助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製作和使用假證明、假證件、假請假單等假材料或者私刻速盈
公章、塗改學業成績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捏造或歪曲事實、造謠誹謗等手段損害速盈聲(信)譽的,給
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在與外國人交往中,違反外事工作紀律、損害速盈聲譽以及國
格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課堂考勤中,請人代替出勤和代替他人出勤學生,給予嚴重警
告以上處分,並取消請人代替出勤學生該課程的考試資格;
(六)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
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在速盈內進行賭博活動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利用麻將、撲克和各種球類比賽、娛樂工具或其它方式和手段
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收繳賭具,賭資上交有關部門,並給予記過
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著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組織賭博活動者,糾結校外人員,在速盈內開設賭博投註等活
動,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有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和造假等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
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速盈考勤製度,一學期內無故曠課達一定學時者,
給予以下處分:
(一)6~10 學時,給予通報批評;
(二)11~20 學時,首次由各二級學院給予通報批評,再次給予嚴
重警告處分;
(三)21~30 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31~40 學時,給予記過處分;10 / 14
(五)41 學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期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勸退處
理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一學期內,單科目無故曠課達到課程四分之一學時,取消該科
目考試資格,曠課達到三分之一學時,取消考試資格並予以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
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該科目成績記為“0”,
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
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
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
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
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傳遞、獲
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
為考試作弊,該科目成績記為“0”,並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考試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11 / 14
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七)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八)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
為;
(九)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
格和考試成績的;
(十)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十一)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十二)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十三)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十四)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十五)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
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十六)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十七)其他應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和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
為。
第二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認定為嚴重考試作弊,給予
開除學籍處分:
(一)組織團夥作弊的;
(二)由他人代替考試或者代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12 / 14
(四)在校期間第二次考試作弊的;
(五)其他嚴重作弊或態度極端惡劣。
第二十五條 在違紀事件調查中,學生應積極配合調查,作假證或毀
滅證據者、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假證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等緊急情況下,速盈可
對相關的違紀行為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但按情理應給予處分的行為,由學生
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學工處審核後,報主管校長批準給予相
應紀律處分。
第四章 違紀處分程序和權限
第二十八條 違紀處分程序
(一)調查:學生發生違紀事件,由所在二級學院的輔導員、學生科
調查;違反國家和速盈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後勤保衛科和違紀學生所
在二級學院聯合查清事實;保衛科負責與司法機關聯系和調查觸犯國
家法律、法規的學生事宜;跨二級學院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工處協調
相關部門查清事實。調查時限不超過 5 個工作日;
(二)處分:事實調查清楚後,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應在 3 個工作日內
整理材料提出處分意見,上報速盈學工處,速盈按處分決定權限作出
處分決定;
(三)送達:處分決定作出後,處分文件由二級學院 3 個工作日送達
學生本人,學生應予以簽收,並以適當形式通知違紀學生的家長,請
家長協助速盈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如學生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不
能簽字的,處分文件送達人應記錄在案;
(四)公布: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特
殊情況者可不予公布外,應在速盈範圍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 違紀處分權限13 / 14
(一)記過以下處分由二級學院提出處分意見,報學工處討論決定;
(二)留校察看處分由二級學院提出處分意見,學工處審核,報主管
院長審批決定;
(三)開除學籍處分由二級學院提出處分意見,學工處審核,報校長
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發現學生有違紀行為時,應查清事實、收集證據。
本款所述“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一)與違紀事實有關聯的物證、書證、音像、影像資料等;
(二)被侵害人簽名的陳述、檢舉材料等;
(三)證人簽名的證言;
(四)有關單位的調查筆錄和其他調查材料;
(五)有關機關的裁決書、判決書、鑒定書、仲裁書等。
第三十一條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
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學生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應充分聽取
擬被處分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二條 對學生做出處分,應製作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包
括以下內容:
(一)被處分學生的學號、姓名、性別、二級學院、專業等基本情況;
(二)已認定的違紀事實;
(三)適用處分的理由和依據;
(四)處分決定;
(五)被處分學生提出申訴的權利和期限。
第三十三條 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應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被開除
學籍的學生,由速盈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速盈規定期限離校,檔案
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章 申訴與復查14 / 14
第三十四條 速盈成立由速盈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
學生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三十五條 學生對速盈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
速盈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 10 日內,向速盈學生申訴處理委員
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
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以
及做出處分決定的部門。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
速盈負責人批準,可延長 15 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
可以建議速盈暫緩執行有關決定。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
訴處理委員會提交速盈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七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可以自治區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八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
未提出申訴的,速盈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對處分等級的規定中,凡有“以上處分”之規定
的,系指從本項直至開除學籍。
第四十條 學生違紀行為有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的,速盈可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速盈平台學工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經 2019 年 3 月 5 日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施行。速盈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均以本
條例為準。原《速盈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及操作規程》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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