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審計署關於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
- 發布時間:2020/05/11 瀏覽:
審紀監發〔2000〕7號
嚴格審計紀律,加強審計機關的廉政建設,對於加大審計力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有效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具有重要的保證作用,根據國務院領導同誌關於 "從嚴治理審計隊伍"和審計機關在經費上不得依附於被審計單位的指示精神🍤,為保證廉潔從審🧄,維護審計機關的良好形象👩🏿🍼,現就加強審計紀律作出如下規定:
一、審計署機關及派出機構實行外勤費用自理,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如下規定:
(一)不準由被審計單位安排住宿。異地審計,一般由被審計單位所在地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的住宿標準,本著安全🤞🏼、方便、節約的原則安排住宿🏌🏼♀️。或由審計組視具體情況自行安排。因特殊情況確需在被審計單位住宿的,費用自理👨🏼🔧,據實支付。
(二)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請👨🏽🦰。因特殊情況確需在被審計單位就餐的,費用自理,據實支付💂🏻。
(三)不準無償使用被單位的交通工具。審計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由審計機關自行解決🧗🏻。確因審計工作需要臨時使用審計單位交通工具時,要據實付費。
(四)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旅遊、娛樂和聯歡等活動➖。
(五)不準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通訊工具和辦公用品👆🏻。
(六)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七)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八)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
二🌗、對違反上述紀律者,視情況輕重🕶,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經濟上侵占了被審計單位利益的,全部如數退賠,單位領導登門賠禮道歉。
(二)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責任人政紀處分或建議給予黨紀處分。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或建議開除黨藉🦿。
(三)對一般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將其違紀事實記入廉政檔案。情節嚴重的,也要給予政紀處分🌽,或建議給予黨紀處分。
三🤜🏻、嚴格實行審計紀律領導責任追究製。發生違反審計紀律問題的司(局)👨🏻🦼➡️、派出機構,主要領導要認真分析原因👨🏻🦰,檢查領導責任,向署監察局報告處理情況;一年內連續兩次發生問題的,主要領導要向主管副審計長作出書面檢查🤞🏽;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問題、影響較大的👱🏽♀️,要向審計長當面報告並作出深刻檢查🧑🏻🎓,由署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對發生的違反審計紀律的問題,不查處、不報告◀️⛪️,甚至包庇姑息造成惡劣影響的,對司(局)派出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四🌐、以上規定要連同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接受被審計單位的監督🤸🏿♂️。
五、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布以上規定,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各方面的監督。